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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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商业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现代支付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百大卡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行百大卡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百大卡是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百大集团”)发行的预付性单用途商业储值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
第三条 百大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兑换现金。
第四条 本章程所指“发行支付机构”是指合肥百大集团及旗下售卡子公司;“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百大卡及用于消费支付依法设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售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是指发行支付机构旗下售卡及卡消费网点。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购买百大卡。发行支付机构、购买人、售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第二章 购卡规定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百大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百大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第八条 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购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九条 购卡人在购卡时,无须支付工本费及手续费。
第十条 发行支付机构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百大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持卡人现可在发行支付机构旗下所有网点消费。百大卡可以分次使用,卡内金额用完废止。
第十二条 依据百大卡种类不同,发行支付机构提供部分卡种充值服务,具体方式在办卡时以发行支付机构与购卡人的约定为准。充值后的金额不记名卡每张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每张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三条 记名百大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百大卡自购卡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以上,若超过有效期,购卡人须持原卡到发行支付机构指定网点办理延期激活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延长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卡片在消磁、毁损(可识别卡片完整信息)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持卡人须持卡片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发行支付机构指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不记名百大卡不可办理账户冻结或挂失,请持卡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记名百大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发行支付机构提供免费挂失服务,购卡人通过售卡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发行支付机构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 购卡人使用百大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其他百大卡内。
第十八条 百大卡不办理赎回服务。
第十九条 终止兑付未到期百大卡的,发行支付机构及售卡网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发行支付机构权利和义务:
发行支付机构有权要求购卡人(个人或单位)提供其个人或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百大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第二十条 发行支付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发行支付机构若发现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注销等),无须事先征得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行支付机构有权对购卡单位或持卡人提供的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审阅调取,若发现其中存在问题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发出询问或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等);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百大卡的,发卡支付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发行支付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百大网站公布百大卡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等。
第二十五条 发行支付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发行支付机构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发行支付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百大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购卡单位、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享有按规定使用百大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有权知悉百大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百大卡使用有疑问的,可向发行支付机构网点客户中心提出查询。
第三十二条 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均为其真实有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应妥善保管百大卡,不要弯折,避免将卡接近高温或强磁性物体。未妥善保管百大卡,导致百大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承诺在购买和使用百大卡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得利用百大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购卡单位、购卡人、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其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二)利用百大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三)其他被发行支付机构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对因用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发行支付机构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购卡人应到发行支付机构指定网点购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发行支付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行支付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行支付机构将报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条 购卡单位、个人或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百大卡前,确认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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